邓杞涉嫌非法拘禁罪 成功辩护不批捕 时间:2022/1/24 9:54:5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236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邓杞是已审结判刑被告人邓平的胞弟,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于2021928日一审审结认定邓杞的胞兄被告人邓平在涉嫌参与非法拘禁案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构成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非法拘禁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该生效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认定,201323月份,被告人邓平分两次借款共40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陈良应急使用,陈良仅支付8个月利息之后就再不还款而躲债。201621211时许,邓平的弟弟邓杞和一名男青年在旦场客运站见到陈良,准备推陈良上小汽车带走,但陈良反抗不肯上车。接着,邓杞打电话告知邓平,邓平和几名男青年一起来到旦场客运站,邓平打了一拳陈良的太阳穴及踢了一脚其下阴部,强行用摩托车将陈良搭回旦场镇王村井头坡村其家中二楼房屋进行非法拘禁,一直至当天23时许才放陈良回家。后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良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诉讼经过】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以邓杞是已审结判刑被告人邓平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共犯为由,在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即对邓杞进行网上追逃,并于20211019日对在广州异地被抓获的邓杞予以刑事拘留,羁押在茂名市电白区第一看守所。

嫌疑人邓杞家属及时委托崔广源刑辩律师团队介入该案担任邓杞辩护人,本律师团队经依法会见邓杞及从相关渠道查阅了解涉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经综合分析认为指控邓杞涉嫌非法拘禁一案,是事实存疑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呈报批捕的法定条件,随即向电白公安分局提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的申请,但办案部门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为由未予准许。

该案在电白公安分局姗姗来迟,刑拘拖延至30日才提请批捕移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法定审查批捕的7天黄金救缓期限内,本律师团队精心准备撰写并递交了《关于邓杞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不予批捕无罪释放法律意见书》。该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在认真听取并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后,于20211122日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对邓杞不予逮捕的决定,并通知电白公安分局立即执行,以及按照规定撤销案件或者对邓杞终止侦查。而电白公安分局在20211123日对邓杞予以无罪释放后,竟然又耍弄花招,为公安机关定性不准及办案有误的行为铺垫退路,以邓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为理由,拟对邓杞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20211124日,当办案部门再次通知邓杞问话,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邓杞才打电话征询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当即释法并指出办案部门拟对邓杞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性,终于挫败了电白公安分局企图忽悠欺骗邓杞签名同意接受行政处罚的阴谋。

【律师无罪辩护观点】

总结回顾该案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的焦点及详细辩护意见,分享归纳如下:

一、邓杞在涉案当日巧遇长期避债的陈良,临时起意代其胞兄邓平向陈良追债,是在情在理,符合公序良俗,其并无胁迫挟住陈良准备推上小汽车带走的不法侵害行为。

在涉案当日的2016年农历正月初五日上午,邓杞是临时搭乘一个男摩托佬所驾的摩托车路过,在旦场客运站巧遇准备去吃年例的债务人陈良的,并不是邓杞和一名男青年一起有预谋结伙去拦截路过此地的陈良,也不可能是邓杞有预谋有计划地让其他同伙临急驾驶一辆小汽车到旦场客运站等候,并让邓杞挟住毫无防备的陈良准备上到这辆小汽车带走,而遭到陈良反抗不肯上车。

案涉所指的一辆红色小汽车,据邓杞辩解称,极有可能是当时去吃年例探亲访友凑巧路过旦场客运站马路的,邓杞没有时间在临时巧遇见到陈良后,即刻快速让人开车过来合谋挟住陈良带走。邓平及其胞弟邓杞在多次讯问笔录中一直不供述指认涉案所指的该辆红色小汽车是否客观存在,而陈良及其好朋友陈恶在报案之后所做询问笔录中指认的一辆红色小汽车,亦只是被害人一方的一面之辞,一直至今并没有后来查证属实的涉案车辆实物,经双方签认附案佐证,这就变成关键实物证据查无实证,属于指控事实存疑不清,无法予以印证。

二、邓杞在旦场客运站巧遇陈良追债过程中,应陈良提议打电话让其胞兄债权人邓平过来与陈良对质商讨还债事宜,是合乎常理的合规追债行为。

据邓杞辩解称,在旦场客运站门口路边,邓杞巧遇见到陈良后,只是临时拦住陈良不让走,并责问陈良为何逃避不还债,在相互拉扯中,是陈良提议叫邓杞打电话让邓平赶到涉案现场对质商讨还债事宜的;至于邓平接到邓杞的电话到达涉案现场后,是否在暴怒激愤之下对陈良动粗,以及后来把陈良带走的行为,是邓平个人所为,不是邓平与邓杞合谋所为,与邓杞无关。

三、陈良是自愿搭乘邓平一个人所驾摩托车离开旦场客运站到达邓平家里商量还款事宜的,邓杞当时并没有参与胁迫挟持陈良到邓平家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

邓平及邓杞二人的供述辩解称,邓平当时是自己一个人驾驶摩托车到达旦场客运站,经过邓平与陈良协商,陈良自愿同意搭乘邓平所驾摩托车离开旦场客运站到达邓平家里商量还款事宜,事实上并不是陈良案发第二日报案指认所说的:“邓平带着几名青年仔过来,强行推上一辆摩托车挟住到邓平家里。”

而证人陈恶的证言指证称:“陈良被二名青年驾驶一辆摩托车夹在中间带走”,与证人陈功在案发四年多后所作证言指证称:“有89个男子驾驶34辆摩托车来到,他们一伙用摩托车带陈良离开”,是前后相互矛盾,不能吻合对应,不能指控认定陈良是被强行挟持带到邓平家里予以非法拘禁;并且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邓平在讯问笔录中一直亦没有指认邓杞协助参与邓平对债务人陈良进行殴打、侮辱并予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

四、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不够客观全面,遗漏可以认定邓平是否对陈良强行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关键证人陈良的小儿子没有调查取证,造成该单非法拘禁案的指控事实存疑不清,难予排除指控证据的合理性疑点,没有达到指控定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债务人陈良的小儿子是一位至关重要的目击证人,案涉所指他曾在邓平家里出现过,当晚他与其父亲陈良在邓平家里有长达一、二个小时的接触交谈,他当时应该知道见到陈良是否被殴打受伤部位及受伤痕迹,以及陈良在邓平家里是否被非法拘禁,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对此他应该是最清楚的,为何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一直不找他调查取证,查清涉案的关键疑点。

五、债务人陈良受伤部位的司法签定结论存疑,无法排除是陈良在案发回家后为达到其诬告陷害逃避债务的目的而自残自伤,或者是与他人有矛盾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轻微受伤的诸多合理性怀疑。

案涉所指陈良是案发当晚9时许由其战友林春生驾摩托车搭载离开邓平家里的,没有证据证实是当天23时许才离开被非法拘禁涉案现场;陈良安全离开涉案现场没有在当晚及时报案,而是延误至案发第二日上午10时许才姗姗来迟去旦场派出所报案做询问笔录,确实无法排除陈良受伤部位是如何形成的,是否与涉案所指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合理性怀疑。

六、邓杞被控涉案的事实存疑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被控的非法拘禁罪,请求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时严格把关,认真甄别,作出对邓杞不予批捕无罪释放的处理决定。

由于时过境迁、案情复杂,债务人陈良于案发第二天即20162131048分就已报案登记,不知什么原因,直至202057日公安机关才正式立案侦查,中间相隔了四年多,客观上造成该案的证据缺失难予查证,无法证实邓杞被控的涉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