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黑社会性质组织遇上“套路贷”,法院这样处理! 时间:2020/12/30 18:04:04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447

 当黑社会性质组织遇上“套路贷”,法院这样处理!

     

"套路贷"是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有组织性团伙犯罪,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化,集团化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日常实践中,往往经常会出现"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相互交织的情形,往往这类有组织性的团伙还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下文介绍的是广州中院所处理较为典型的“套路贷”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相结合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注册成立捷富公司,并陆续招募、雇佣了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黎某某、梁某、许某某、陈某某及其他同案人进入公司工作。借用他人注册的广州伟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协议”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罗嘉盛以“催收”为名,组织、指挥上述在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采取殴打、拍裸照、非法拘禁、威逼被害人吃喝污秽的东西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暴力“催收”,获取非法利益。

同时,被告人罗某某接受他人委托,并成立微信工作群“开工上水群”,采取暴力殴打、威胁、威逼被害人吃喝污秽的东西、泼红油漆、贴“大头贴”、拉横幅等手段,依托自身势力和影响力,进行非法“追债”,收取高额“回扣”,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除此之外,该团体多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大量违法犯罪事实,对实施违法犯罪区域周边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危害到周围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罗嘉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208万元;分别判处其余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告等人所形成的组织层级关系清晰,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且有组织地在多地实施了抢劫、敲诈勒索等大量违法犯罪事实,且对实施违法犯罪区域周边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且该团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协议”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

当传统的暴力追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新型的套路贷犯罪集团相结合,组成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如何认定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架构,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套路贷的认定:

1、什么是“套路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的常见手法有哪些?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

3、“套路贷”应该如何定性?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4、本案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镇源注册成立广东金庆投资有限公司,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协议”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如借款人无力还款,则由被告人罗嘉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追债,或者按照虚高借款金额起诉至法院,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根据上述意见,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